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专业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培育和强化专业特色,全面提升专业建设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建设包括专业布局、增设、评估、调整、改造及特色建设等内容。专业建设应明确专业定位、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要围绕区域行业产业集群、长江经济带、武汉城市圈等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的实际需求,进行专业布局和调整,努力建设结构合理、效益显著、特色鲜明的专业群和专业体系。
第四条 坚持科学规划、科学论证、就业畅通的原则,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教学标准体系,提高教学质量,着力建设一批省内有优势、国内有影响的特色专业和品牌专业。
第三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五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基本要求
一、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二、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参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国制造2025》等要求,聚焦高智能化、高端化、低碳化的现实需要,进行专业建设。
第六条 增设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院办学定位;
(二)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三)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五)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六)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第七条 专业设置程序
(一)专业设置备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二)对符合设置条件的专业,提交学院审议;
(三)学院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综合现有专业布点情况、专业的设置条件,对拟设置专业进行审议。
(四)审议通过的拟设置专业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拟招生专业(次年招生)及相关信息通过专门网站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专业调整
(一)专业调整或撤销,实行总量控制、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机制;
(二)实行专业预警及退出机制。学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才需求变化、招生、就业等情况,可调整或撤销已设置的专业;
(三)当年招生录取率、报到率低,除个别特殊专业外,将实行退出机制,停止招生。
第四章 专业建设
第九条 专业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一)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完善课程体系;
(三)编制课程标准;
(四)改进教学方式方法;
(五)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师资队伍、教材和教学条件建设等。
第十条 专业建设基本要求
(一)学院制定专业发展规划,二级学院(系)、部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并负责具体落实;
(二)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二级学院(系)、部制定专业培养目标;
(三)二级学院(系)、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并适时调整和修订,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加强专业带头人、课程负责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
(五)制定课程建设规划,加强课程体系建设,优化课程标准;
(六)加强教材规划与建设,重视教材质量,优先选用教育部规划教材;
(七)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八)提升教研活动质量,推进教学方式方法改革;
(九)加强教学文件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应强化特色建设,鼓励和提倡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专业建设。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实行学院、教学部门两级管理制度。学院成立由院领导、教务处、二级学院(系)和部等组成的学院教学委员会,统筹规划全院专业建设工作。二级学院(系)、部组建本部门专业建设工作组,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规划工作。
第十三条 教务处主要职责:制定学院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组织专业申报,组织校级、省级品牌(特色)专业等项目申报、评审和推荐工作等。
第十四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学院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和发展需要,负责审议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为学院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经费资助与管理
(一)专业建设项目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1、国家级省级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经费;
2、职业教育品牌项目建设经费;
3、国家级省级实训基地项目建设经费;
4、校级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经费;
5、新办专业建设经费;
6、以及其他来源经费。
(二)专业建设项目经费使用权归二级学院(系)、部专业建设项目组,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挪为、挤占、超支。
(三)经费资助标准
1、新办专业建设经费:1万元/个。
2、校级品牌(特色)专业建设项目:5万元/个。
3、校级品牌(特色)专业申报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项目获批准后,经费按省级专业建设项目对待,不重复计算。
4、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项目经费下拨后,学院给予相应配套经费支持。
(四)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1、二级学院(系)、部根据专业建设规划中的建设内容制定经费使用计划,制定预算方案,报教务处和财务处备案,经费使用须按计划严格执行。
2、财务处设立专业建设专项经费。
3、二级学院(系)、部对专业建设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负直接责任,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和教务处负责经费使用情况指导监督,学院负责宏观安排统筹。
第六章 专业评估
第十六条 专业评估组织实施
(一)专业评估组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适用于学院各类专业建设。
(二)专业评估工作实行年度自检、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相结合方式,其中:
1、年度自检:由专业建设项目所在二级学院(系)、部组织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并于12月底前报教务处,合格者划拨建设经费,不合格者整改一年,待整改合格后再划拨经费。
2、专业建设项目第二年,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中期检查评估,通过中期检查后划拨后续建设经费。
3、专业建设期满后,二级学院(系)、部提出结项申请,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结项验收评估,并视建设情况给予相应奖惩。
第十七条 评估奖惩
(一)专业建设成绩显著,受到省级以上表彰,评估结论定为优秀等级时,学院将组织经验交流,推广先进经验,给予适当奖励和追加一定建设经费。
(二)对于专业建设过程中经费使用不当、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专业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院有权终止其经费资助并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三)专业评估验收时,经费使用情况必须经过财务处、纪检监审等有关部门进行经费使用情况审计。
(四)对评估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专业建设项目,其所在二级学院(系)、部要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在一个月内提出整改计划,学院届时组织复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