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建立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院与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应用、科研开发、生产加工、企业员工培训等方面的合作。
其具体内涵:加强校企双方在学生实习就业、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技术开发服务、生产经营管理、师资建设和企业员工培训等方面合作,搭建校企合作信息交流平台,引进企业先进的理念、设备、技术、管理经验,为实践教学提供企业化的场景、实验实训环境,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采取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
(一)组建校企合作型职业教育集团。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教育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均可成为集团的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在集团章程的指导下,通过协作、参股、转让、托管、租赁、捐赠等多种方式,发挥各自优势,走出一条多方参与、资源共享、多方共赢的职业教育发展新路子。
(二)学院与企业签订人才培养订单,发挥企业在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主体作用,按照企业需求的人才质量规格标准培养学生,学生毕业后直接到该企业工作,实现培养就业一体化。
(三)校企联合共建专业实习基地。一是企业提供仪器、设备和技术支持,建立“教学科研型”校内实训基地。二是根据企业生产和学院教学的实际,在企业车间设立“产教融合型”校外实习基地。
(四)校企联合培养“双师型”教师和“技师型”兼职教师,实现校企双向培养、双向聘用、双方受益。
(五)校企联合培训企业员工。充分利用学院的教学资源帮助合作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在合作企业建立工学结合的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六)促进校企多元合作。不断推进办学机制创新,积极吸纳境内外企业资本、资金和设备,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以行业协会为依托、以校内外实训基地为平台的校企办学机制。
第四条 校企合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审批、检查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二级学院(系)、部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根据教学需求,在开展校企合作时,对合作企业的基本要求:
(一)需经过学院资质审查,企业有共同培养学生的主观愿望,能够发挥主体作用,能完成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教学和技能培训任务。
(二)企业的工作环境较好,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教学及实训场所,能与学院共同开发相关的实训项目。
(三)企业能委派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技师进行相关课程的教学和综合实训的指导,能够安排学生进行顶岗实习。
(四)企业能够与学院共同协商,落实好学生的吃住等生活必要条件。
第六条 校企合作项目申报程序:
(一)二级学院(系)、部通过教务处申报立项手续,填写校企合作项目立项报告书。
(二)教务处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初审工作。
(三)学院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
第七条 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定校企合作协议,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二级学院(系)、部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一)协议(合同)基本内容
1、合作项目名称与合作事项。
2、合作目的与合作目标。
3、合作方式与合作具体内容。
4、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设备、技术的明细清单,明晰产权关系。
6、合作项目占有学院资源(房屋资源、设备资源、动力资源、人力资源等)的明细清单。
7、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明确价格标准。
8、合作项目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
9、合同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
(二)合同期限
校企双方协商确定。
(三)合同签订与执行
1、校企合作项目协议一式四份,校企双方按约履行。
2、学院和企业协商成立校企合作项目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组织、实施合作项目,督促检查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八条 企业需在学院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时,设备投入以企业为主,企业需向学院提供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单价、台套数、总价等),明晰产权关系和使用权限,学院按相应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管理,管理部门为学院后勤管理(资产)处。
第九条 校企合作过程中,凡需由学院投入的实习实训设备(含配套设备),须经过学院立项论证,保证设备的有效使用,并根据使用情况学院收取相应的设备折旧费用。
第十条 企业投入设备,学院提供场地,校企共建的实习实训基地,若其主要功能是为学院教学服务,学院可根据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要求,负责相应的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免收或减收企业使用的房屋租金及水电费用;若实习实训基地主要是以生产经营为主,学院则据实收取房屋租金和水电费用,房屋的维修改造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系)、部和企业共同协商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授课计划,需报学院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企业选派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技师担任兼职师资,经学院教务、人事、教学督导等部门审核聘任后上岗执教,进行专业课程、实训课程的教学,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和毕业综合实践。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处、教务处负责教学过程的检查考核,确保教学规范化。
第十四条 顶岗实习和毕业综合实践的学生管理工作,参照学院顶岗实习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系)、部派出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前,应在学生工作处备案。校企合作期间,校企双方应重视学生权利、义务和待遇及劳动休息时间等方面的保护。
第十六条 学院和企业需制订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日常管理制度,经常性地组织学生开展法制安全和规章制度的教育学习。对实习人数较多的企业或区域,原则上要求辅导员跟班管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用于校企联合培养人才的经费,由学院安排专项经费统筹管理。若合作项目有专项经费,则在专项经费中列支;若属于专项经费之外的支出,由支出二级学院(系)、部承担。
第十八条 校企合作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学生的教学、指导、管理以及实习实训耗材。
第七章 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校企双方可以共同组成专班,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管理和考核、评价,校企任何一方有权对合作项目进行独立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根据学院综合考核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及其教师,二级学院(系)、部要及时整改;对合作项目不能按协议完成的,经校企双方协商后予以解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