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负责人选拔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梯队结构,促进学院课程建设,深化课程改革,规范课程管理,建立和完善教研室管理下的课程负责人制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选拔条件
课程负责人是指能准确把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及课程定位,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课程开发能力,在课程建设中起带头作用的骨干教师。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高职教育事业,敬业爱岗,治学严谨,组织协调能力强,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和良好的师德师风。
(二)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实践能力、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工作量达到学院规定要求,学生及同行评教反映良好,教学质量优良。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研究生毕业具有三年以上本专业课程教学经历,系统地讲授过本专业一门以上的核心课程。
(四)近3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参编过本专业专著、译著,或主编1本公开出版的高职高专教材,或参编过高职高专省级及以上规划教材,或主持完成1项校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
(五)同等条件下,在校级及以上说课竞赛中成绩优秀者优先推荐。
第二条 工作职责
(一)负责编制课程建设规划、课程标准,全面主持本课程的建设工作。
(二)负责本课程教学团队的建设与管理。
(三)负责组织制定本课程的教学基本文件(标准、计划、考纲等)。
(四)负责本课程教学过程的管理与监控。
(五)负责本课程的教材开发。
(六)负责本课程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
第三条 待遇
(一)在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业技术职务高一级岗位聘任、评优评先、进修学习、项目推荐等方面,同等条件优先。
(二)在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的前提下,每年酌情给予一定课时补贴。
第四条 选拔聘任程序
(一)选聘:课程负责人的选聘工作由课程所在二级学院(系)、部负责。二级学院(系)、部组成评议小组确定推荐人选,报学院教务处。
(二)审核:教务处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候选人。
(三)评审:学院教学委员会对课程负责人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拟聘名单,报学院审定。
(四)发文:学院审定后发文聘任,相关申报材料由人事处存档。
第五条 管理
(一)课程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聘期三年。日常管理由二级学院(系)、部负责,并建立专门档案。
(二)考核
1、根据工作职责,二级学院(系)、部每学年对课程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2、聘期期满后,由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对其实施聘期考核。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聘期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资格及相关待遇。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取消其资格。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治学态度不严谨,出现重大教学事故。
3、年度考核不合格。
4、因本人责任,给学院造成名誉上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5、弄虚作假或有学术剽窃行为。
第六条 附则
(一)每门课程设置课程负责人1名,原则上每名教师担任课程负责人不得超过2门。
(二)课程负责人空缺时,二级学院(系)、部提出人选,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可作为代理课程负责人开展工作,享受相应的待遇。
(三)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