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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酒业职教集团章程

作者:时间:2019-07-18点击数:

湖北酒业职教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 实施科教兴鄂战略,满足我省轻工行业经济建设对酿酒类人才的需求,实现区域内教育和经济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促进现代职业教育制度的建立,落实《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鄂教职成〔201211号)文件精神,特组建“湖北酒业职教集团”,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集团性质:湖北酒业职教集团经湖北省教育厅批准,依托湖北省酒业协会,以人才培养和科研开发为纽带,以诚信为根本,以契约为保证,以合作项目为依托,以教学、科研、培训以及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内容,自愿结成的多元化职业教育集团,属于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及兄弟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育人的群众性组织,不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集团内各成员单位原有的所有制结构不变,管理体制不变,隶属关系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人事关系不变。在办学层次、专业布局、教学业务、科研开发、质量监控等方面实行协商性的统一规划、管理和考核。在师资、实验仪器设备、实训基地、职业技能鉴定、课题研究成果、教育信息、产教结合及校院联办等方面,实现职教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第三条  集团宗旨:整合教育资源,形成整体优势,突出专业特色。通过加强校际合作、校企合作、学校与行业学会(协会)、科研机构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以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为主体,行业、企业、相关本科院校、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多层次、立体化的办学体系,实现资源共享,整体提高集团成员适应市场的竞争力,充分发挥群体优势、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提升酒类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服务湖北酒类行业,促进产业提升,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湖北经济。

第四条  集团准则:共建、共享、共赢、诚信、创新。

第五条  集团制度:实行理事会负责制,接受省教育厅和省经信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湖北酒业职教集团的活动内容

 

第六条  湖北酒业职教集团的主要活动内容:

()优化整合湖北酒业职教资源,开展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合办学、订单式人才培养与人才培训;

()实现地域和空间优势互补, 建立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机制,探索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本运作模式;

()实现师资和专业的优势互补,探索教学改革和学分互认,在自主招生、顶岗实习与就业、教学、科研、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实现校企资源的共享,开展校企合作,实施产学结合;

()利用院校行企的合作优势, 联合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举办集团内毕业生供需洽谈会, 开展创新人才培养研讨、交流活动;

()以集团名义,开展各类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外职教机构、行会、企业等进行合作。

 

第三章 集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湖北酒业职教集团实行单位会员制,由单位会员组成。在湖北省范围内,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职教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愿意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行业职业院校、中职学校、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均可自愿报名参加。经申请并经湖北酒业职教集团理事会批准后,即可成为集团成员。

第八条 集团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学校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决策和参加集团组织的活动的权力;

(二)可以享有合作培养、延伸办学的权利。同类同层次的学校可以互认学分 , 可以统一培养目标、培养方案,统一质量考核标准,统一发放各类证书;不同层次学校之间可以实施对口招生升学、联合培养学生;

(三)可使用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实习、实训基地及兼职教师;

(四)可以共享集团内的就业信息,有权参加由集团组织举办的毕业生就业洽谈会;

(五)有权使用“湖北酒业职教集团”的统一标志和品牌,并可以集团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享受行政部门给予酒业职教集团的优惠政策;

()按 “共建、共享、共赢、诚信、创新”精神可以享受的其他合法正当权益。

企业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讨论、研究、决策的权力;

(二)定期获得集团动作的信息,对集团的发展以及集团内的人才培养,提出指导性建议或意见;

(三)可以优先获得由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技术及科研成果转让权;

(四)企业可优先到学校挑选顶岗实习学生和毕业生。

()享有利用集团资源培训企业员工的权利;

(六)有权使用“湖北酒业职教集团”的统一标志和品牌,并可以集团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享受行政部门给予湖北酒业职教集团的优惠政策。

()按 “共建、共享、共赢、诚信、创新”精神可以享受的其他合法正当权益。

第九条 集团成员单位承担的义务:

学校成员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集团有关决议,并向集团通报有关情况;

(二)积极地协助集团开展招生、培养、实习、就业、交流等各项活动;

(三)广泛宣传集团职业院校成员在招生、培养、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共同维护和提升集团整体形象的义务;

(四)集团成员学校单位有共同研讨人才培养方案的义务。

企业成员单位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集团有关决议,并向集团通报有关情况;

(二)为集团争取社会各界,包括港澳及海外知名人士对集团建设发展的关心和支持,以此来帮助集团筹集资金、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根据与集团达成的有关协议,为集团成员单位的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基地 , 给学生创业提供优惠的条件,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兼职教师,同时为集团成员专任教师提供实践锻炼机会;

(四)积极地为集团专业建设与发展提供咨询服务,并参与策划,为集团提供最新的企业管理与企业文化等方面的信息;

(五)集团成员企业单位有共同研讨人才培养方案的义务;

()积极宣传、共同维护和提升集团整体形象的义务。

 

第四章 集团组织机构

第十条  湖北酒业职教集团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湖北酒业职教集团的理事会由成员单位各推荐 1名代表组成, 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三)制定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集团理事提出的议案;

() 研讨制定集团成员中院校和中职学校有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发展规划;

() 制定集团基本规章制度;

() 管理由集团建设的项目。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在召开理事会期间 , 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重大问题须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长采用会员单位轮值制,每两年轮值一次,副理事长、秘书长等经协商推荐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理事长是湖北酒业职教集团的法定代表。其职责是:

() 主持召开理事大会;

() 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 向理事大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 主持集团的日常工作。

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 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并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处是集团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二)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三)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筹备组织理事大会,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五)创办集团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负责集团的联络工作;

(六)负责集团的其它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集团下可设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实习实训工作委员会、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员工培训工作委员会、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工作委员会、技术研发工作委员会等若干分支机构,由理事会指定或集团单位申请、理事会同意,设在相应的单位开展活动。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  集团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社会捐赠、以集团名义从事其他社会服务活动等所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集团经费由理事大会指定专人管理。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有关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 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集团资产,集团须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集团议案的终止须经集团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集团理事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三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集团理事会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湖北酒业职教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首次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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