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我院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部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开展职业教育技能鉴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实施人才战略的重要举措。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拓宽就业空间的有效途径,也是应用型高校适应新形势,确保高质量,办出新特色的重要举措。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管理
一、我院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管理工作归属于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二、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职责:
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由学院院长徐功瑾任所长,是我院统一组织全校师生或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考试的唯一单位。鉴定所的主要职责有:
1、 执行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和推广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做好职业资格鉴定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2、 收集各院系职业技能鉴定计划表,统一向湖北省技能鉴定中心申报职业
资格鉴定申报项目和新增工种项目。
3、制定学院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管理办法,制定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计划,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4、负责全校职业资格鉴定工作信息收集和数据上报工作。
5、负责全院职业资格鉴定的考务安排、证书的办理核发、建立及管理学生技能考核相关档案。
6、组织院系相关人员参与考评员培训获得相应证书并参与考评工作。
三、二级学院(部门)职责
二级学院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工作的主要载体,服从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在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工作。其具体职责有:
1、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学生就业的实际需要,结合课程计划安排,制定本学院(二级学院)本学期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计划,报送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2、各二级学院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工作纳入学院年度目标考核,力求重质量,有效益,有创新、树品牌。
3、配合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开展相关宣传工作,组织学生报名并收集相关资料(相片、身份证复印件等)并进行分类整理。
4、在学院国家职业鉴定所的统一指导下实施相应工种的职业培训。
5、按照技能鉴定的考核要求,做好实操考试的考场安排(仪器设备的安装及调试等)。
6、按要求向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上报培训鉴定计划、工作开展及工作总结。
四、教务处职责
1、鼓励学生参与职业资格培训及鉴定工作,负责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等级学分管理办法,
2、在全院范围内实施双证书毕业政策。
3、协助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及各二级学院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
4、协助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及各二级学院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考务工作。
五、职业技能鉴定审批制度
1、院内各部门需自觉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在校内外组织学生参与各种职业技能的培训、考试。
2、为维护学生利益,鼓励各二级学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的积极性,培养学院健康有序的培训及鉴定环境,凡各二级学院自主开发申报的鉴定培训项目,一经学院国家职业技能所登记备案后,其他二级学院原则上不得开展相同的培训鉴定项目,对外培训及鉴定的宣传及联络保持一个出口。
3、对其他行业部门颁发的非行政许可的资格证书或水平证书等认证项目,院内各单位需预先向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提出申请,通过审核和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
六、职业技能经费管理
1、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是一项帮助学生拓展就业能力的非赢利性教育培训鉴定工程,其收费严格控制在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内。收费标准按鄂价费【2004】196号执行。其他各类项目认证按主管单位下发的收费标准收缴。
2、学院财务处负责各类费用的直接收取,用于鉴定考务、考评员、监考老师及业务费开支及办证相关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二级学院在开展相关专业技能鉴定培训时产生的劳务费及课时费,按实际工作量及课时量上报,由教务处根据学院相关管理制度发放课酬及劳务费。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及运行
七、各二级学院在每学期开学初,按规定要求填报《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技能鉴定工作计划表》,报送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八、各二级学院按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批准情况公布职业技能的工种、宣传、动员、组织学生报名。
九、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学生填写各类申报表格,上交申报材料,由二级学院初审合格后上交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复审合格后登陆鉴定系统上传数据。
十、上传数据成功后的学生统一交纳技能鉴定培训鉴定费。收费标准按鄂价费【2004】196号执行。
十一、各二级学院开展考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十二、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按照湖北省职业鉴定中心鉴定考试要求组织考试,认真做好各项考务安排。
十三、经学院国家职业鉴定所安排的各类考评员持证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参与考评工作。
十四、考核结束后,学院鉴定所负责办理通过人员的证书及下发到各二级学院。
十五、每学期结束后,职业鉴定所和各分院进行分析总结,并做好各种鉴定数据、资料的统计与存档。
第四章:附则
十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解释,有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