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轻职院办〔2014〕11号
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是指由教育部、教育厅批准和管理,经费由教育部、教育厅审核拨付的立项项目。有专项经费的院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可参照部、厅级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项目经费,在专款专用的原则上,应根据申报方案纳入学院的统一预算管理。 第三条 因特殊原因未能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项目经费,项目单位应在使用前制订临时预算,报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 经费管理 1.立项项目单位必须按预算严格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 2.立项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项目牵头人负责制,不得超支。不影响建设进度的情况下,节余经费可接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3.立项项目结题后,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结题报告或绩效考核报告的同时,应提交项目决算明细表。 4.项目牵头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根据本管理办法和经费预算报告,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立项项目的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 立项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设备(含软件)购置费:用于项目建设、研究等必备设备、软件的采购费用,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该费用的占比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专门规定的,按10万元以内(含)的项目不限、10—100万元(含)的项目不少于40%、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少于50%的标准预算; 2.会议费:包括项目组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结题会等支出; 3.资料费与办公费:包括购买必要的书籍和资料的费用、日常办公费用以及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的费用; 4.人员经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和外聘专家参加会议、调研的差旅费、培训费;项目成员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稿费等。该费用的占比按20万元以内(含)的不超过30%,20—50万元的不超过25%,50—100万元(含)的不超过20%,1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15%的标准预算; 5.其他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费用。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6月13日
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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