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带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专业建设,培养高水平教学团队,提高办学质量,适应行业企业发展的新变化新要求,充分发挥专业带头人的主动性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开选拔,择优聘用,宁缺毋滥”的原则,选聘各专业带头人1名。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精诚协作,身体健康。
第四条 男性教师不超过57周岁,女教师不超过52周岁,因专业建设需要可放宽至退休年龄;具备硕士学历(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背景,3年以上教学工作经验的专任(兼任)教师,或10年以上本专业(行业)领域工作经历。原受聘的专业负责人经考核合格者,具有优先被推荐权。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服从二级学院(系)、部负责人工作安排,能够独立开展专业设置的前期准备工作,撰写专业设置的可行性报告。
第六条 协助二级学院(系)、部负责人,制定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专业课程标准和专业建设规划,指导课程开发、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和实践教学工作,负责学生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配合教研主任开展专业教学改革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工作,举办技术技能教学观摩课。
第八条 配合学院就业部门开展毕业生就业情况调研活动,撰写本专业学生就业情况分析报告,为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建言献策。
第九条 任期内每年举办(主讲)1次以上专业建设报告会或学术交流座谈会。
第十条 每年系统地承担1~2门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任期内在专业期刊正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第1作者)或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四章 选拔聘任
第十一条 申请人填写《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带头人申报表》,提供本人工作业绩佐证材料,每个专业限1~2名申报人,二级学院(系)、部审核选拔通过后报教务处复核。
第十二条 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申报材料的评审工作,评选出各专业带头人1名。
第十三条 评选结果经学院党委批准,公示7天无异议者,聘为“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带头人”。
第十四条 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专业带头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二级学院(系)、部向教务处提出变更申请,评审程序不变。
第五章 基本权利
第十五条 专业带头人每届聘期3年,学院授予专业带头人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聘期内,带领所在专业成为校级示范专业的,申报省级示范专业、教改示范专业或实习实训基地成功的,申报国家级示范专业、教改示范专业或实习实训基地成功的,分别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专业带头人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学院另行奖励;所在教学团队、二级学院(系)、部获得奖励的标准,参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聘期内专业带头人享受专项津贴100元/月,享有一定额度专业建设费的使用权,用于社会调研、专业开发和专业课题研究,经费归专业带头人支配使用。
行业企业或科研单位的技术专家、高级管理人员,受聘成为专业带头人,其薪酬待遇由学院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十八条 同等条件下,专业带头人优先晋升职称、薪资级别,在专业实践、业务进修、国内外考察、参加学术活动、自(主)编教材出版以及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享有优先资格。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九条 对专业带头人的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考核结果与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条 学院统一领导专业带头人的考核工作,二级学院(系)、部、教学督导处和职业教育研究所全程参与,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专业带头人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考核依据是《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带头人年度考核表》,实行一年一考核制度,考核时间与学院对其他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步。
第二十二条 专业带头人应按要求填写考核指标登记表,撰写自评报告。二级学院(系)、部负责人负有审核被考核人是否完成相关考核指标的责任,审核结果报送教务处。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承担被考核人的考评工作,考评结果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合格者,可继续担任下年度或下一届专业带头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则取消专业带头人资格和相应待遇。
第二十四条 任期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专业带头人资格: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
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出现重大教育教学事故。
第二十五条 聘期内,脱产进修培训或因公出国超过一年者,不保留专业带头人资格,不再享有相关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校内专(兼)任教师,外聘教师参照学院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教务处,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带头人年度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