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名师评选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学名师辐射效应,发挥教学名师模范引领作用,提高学院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湖北名师评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度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范围
学院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教师;学院每三年组织一次“教学名师”评选。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师德高尚,敬业爱岗,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长期在教学岗位任教,具有10年以上教学工作经历。
(三)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承担学院教学任务不少于240学时/年),且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四)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主讲课程在全省同领域中有较大影响,近三年获得院级以上荣誉的评选优先。
(五)注重教材建设,近三年主持编写出版本专业的高质量教材。
(六)具有先进的、符合时代特点的教学思想和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好。积极开展主讲课程的教学研究与实践,承担省级以上的教学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具有推广应用价值,近三年获得过省级以上的教学成果奖或省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
(七)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重视教学团队建设,对形成合理的教学团队和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为鼓励长期从事教学一线工作的公共课教师,对教学效果特别好、教学质量特别高、特别受学生欢迎的公共课专任教师,符合上述条件(一)、(二)、(三)、(四)、(七)条的,可推荐申报。
第三条 评选程序
(一)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填写《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名师申请表》,附相关佐证材料,并向所在二级学院(系)、部提出申请。
(二)二级学院(系)、部组织推荐人选。
(三)学院教学委员会对照评选条件,对二级学院(系)、部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确定候选人员。
(四)学院对确定的候选人员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学院教学名师待遇
(一)授予学院“教学名师”称号,荣誉称号保持三年,颁发荣誉证书;
(二)给予荣誉期限内奖励2000元/年;
(三)获奖情况作为教师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
(四)省级教学名师候选人从院级教学名师中推荐产生。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