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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

作者:时间:2019-07-15点击数:

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实训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实验实训室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提高办学效益,理顺管理关系,明确职责,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应确保完成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科研、生产实践和技术研发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服务学院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设置,与学院和专业建设的发展需要相适应,满足教学科研需要。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体制。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基本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应根据课程安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的建设。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应吸收相关专业的最新教学成果、教学内容,提高实验技术,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实训室教学质量。

第七条 完善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加强仪器设备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安全进行。

第八条 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实训工作规范,加强实验实训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管理体制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体制:

(一)学院教学副院长全面负责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工作。

(二)教学委员会为决策咨询机构。

(三)教务处是实验教学主管机构。

(四)后勤管理(资产)处是实验实训仪器、设备、设施主管机构。

(五)人事处是实验人员主管机构。

(六)保卫处是安全主管机构。

(七)二级学院(系)、部负责本部门实验实训室的管理考核等工作。

(八)实行实验实训室主任负责制。

第十条 教务处职责:

(一)组织二级学院(系)、部制定实验实训教学计划,全面掌握全院实验实训教学动态。

(二)负责安排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和项目,组织实验课程标准、教材及其他实验实训教学资料的建设、管理和检查。

(三)审核统计实验实训教师教学安排和教学工作量。

(四)协助人事处、二级学院(系)和部拟定实验实训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师资培训计划,以及实验室业务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资产)处职责:

(一)负责组织学院实验实训设备维护、报损、报废、转移等登记管理工作及配套设施的保障维护工作。

(二)负责实验实训室水电维修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人事处是学院实验实训人员编制的管理机构,负责学院实验实训室人员的编制配备、职称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保卫处负责学院实验实训室的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系)、部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项目建设方案、师资队伍等各项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检查督促实验实训室按要求完成教学工作。

(三)按照学院要求,组织制定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督促检查。

(四)监督实验实训室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章 实习实训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的设立、建设、调整或撤并,由二级学院(系)、部提出申请,经教务、人事、后勤、保卫等部门审核,报学院审批。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发展计划,是学院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遵守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规定的程序,由学院统一规划,归口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应按照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备设施购置、维修维护等费用要纳入学院财务计划;工作人员配置要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对实验实训室的使用耗材、环境状况和教学情况等,进行完整的记录和统计。

第十九条 逐步建立实验实训室的评估考核体系,加强对实验实训室的基本条件、管理水平、使用效率、效益特色、环境保护、安全状况、防火防盗防毒等方面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

(一)编制实验实训室建设计划。

(二)制定并执行实验实训室的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完成实验实训教学和科研任务。

(四)负责本室人员的岗位安排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对实验实训教学情况、仪器设备情况等统计工作。

(六)定期检查总结试验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定期开展实验实训室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失职或造成教学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实验实训室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人员由主任、副主任、实验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具体按实际需要设置,学院实行定编定岗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人员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等工作,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所指实验实训室,包括实验室、实训室、训练室、计算机机房、各种操作室等。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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